欢迎访问 安监舆情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热点专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办税指导 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

发布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记者汪文正)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

  据悉,《操作指引》共三部分,分别是基本概述、出口退(免)税操作和参考文件。《操作指引》明确,出口海外仓模式属于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之一,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其出口退税的办理,只要达到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即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根据海外仓库类型区分,主要有出口至境外电商平台仓库模式、第三方海外仓模式、自建海外仓模式三种。根据销售模式区分,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已经实现销售。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

  根据《操作指引》,第一类情形下,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报关离境时已实现销售,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第二类情形下,待货物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或者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

  《操作指引》明确,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与其他出口企业并无区别,均可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为助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切实解决企业在办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操作指引》对具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涉及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备案单证管理、收汇要求等关键业务涉及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实务操作等进行了梳理,以方便企业对照办理。同时,《操作指引》也附列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shizhengzhaibao/202409/t20240916_2283066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住建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监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监舆情网 ajyq.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101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