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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 印发2021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1 作者: 来源:

  

  川市监发〔2021〕33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守牢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底线,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业管理水平,落实层级管理职责和机构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2021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王朝国  028-86607571

  公安厅       邓  康  15881103370

  生态环境厅    李  涛  028-62371351

  交通运输厅    胡学英  028-8653079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6日

   

  2021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2021年度四川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联合组织,川渝协作的方式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联合监管、打假治乱、规范提升”为基本原则,以“全面覆盖、随机抽查、分级监管”为基本方式,“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压实部门、属地责任,不断增强机动车检验机构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全面落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一)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1家机构原则上1年只接受1次省级监督检查。已接受省级监督检查的机构原则上各市(州)不再安排检查。

  (二)2020年未通过省级监督检查的机构,由各市(州)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已移交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三)未纳入省级检查的机构,由各市(州)、县(区)监督检查。

  二、检查重点

  (一)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结合四川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否严格“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重点车辆检验行为。严厉打击车辆替检、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顶格处罚。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治理。以柴油车排放检验为重点,抽查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漏检应检项目、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检验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以及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抽查检验机构是否存在编造或者篡改原始数据和记录、伪造检验结果、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使用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软件程序等主观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资质认定证后一致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

  1.基本条件(检验场所、设施设备、从业规范、管理体系等);

  2.持续能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外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能力现场实操及授权签字人理论考试;关键设备技术状态)。

  三、任务清单

  (一)双随机检查60家。

  由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各负责对15家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20家。

  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从被投诉举报多、信用等级低、检验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区域性问题较突出、2020年监督检查问题集中以及新取证机构中确定20家机构。

  (三)专项监督检查约30家。

  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结合2021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实施

  2021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分组分批的形式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在9月30日前完成,重点监督检查在11月30日前完成,结果公开在12月31日前完成。

  (一)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检查前准备。

  1.确定受检机构。

  2.确定检查人员及组织培训。

  双随机检查每个检查组由5人(组长、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组成。组长1人,由组长单位指定;专家2人,由省市场监管局从《川渝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2人,由组长单位对应的市(州)部门从市(州)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中确定。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对检查组长、技术专家集中培训。

  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人员组成参照执行,由实施单位具体负责。

  3.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完成自查自纠,形成工作报告。

  (二)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检查。

  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1.检查组进入检验检测机构后,召开简短见面会,与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会面,向被检查机构现场送达《检查通知书》,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宣读告知事项,并办理送达回证。

   2.见面会后,检查组从被检查机构2020年1月1日(或2020年最近1次接受监督检查日)至检查当日内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份检验检测报告(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选取抽查的报告)。

  3.技术检查。

  ①技术专家一是按照《2021年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检查机构自查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二是检查所抽取的20份报告的可追溯性,核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对应关系,并以拍照和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发现的问题。

  ②检查组内部讨论,汇总并确定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线索。

  ③技术专家向现场参加执法检查的行政人员移交问题(线索)。

  4.现场取证。

  现场取证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技术专家协助下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技术专家移交的问题线索,根据情况现场进行执法取证,制作《发现主要问题事实确认单》。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5.主要从业人员能力评价。

  ①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外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能力现场实操。

  ②授权签字人理论考核(现场判定成绩)。

  6.检查结果通报。

  召开末次会议,向受检机构通报本次检查情况,情况通报只描述具体事实,不做结论性评判。

  7.整理装订资料。

  资料清单:发现主要问题事实确认单,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最高管理者身份证及授权书(复印件),《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首末会议纪要、试卷,违法事实对应检验报告档案、收费票据、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及备案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由受检机构逐一签字盖章确认,按机构装订成册。

  (三)结果上报。

  各检查组于本组现场检查结束7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报告检查结果(工作报告)并提交现场检查材料。专项检查结果上报生态环境厅,由生态环境厅进行后处理。

  五、结果处理

  省市场监管局指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后处理技术组,对各检查组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逐个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家意见书。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对违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应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处罚的依法进行移交。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工作纪律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要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本方案产生的技术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年度预算经费中保障。检查组现场检查车辆保障由检查组长单位对应的市(州)部门负责。

  附件2021年四川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1/5/10/7d2ed6c0e2454839997abcb2c068293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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